| 宿迁市沭阳药监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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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09 16:50 文章来源:沭阳县外经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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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沭阳药监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监队伍建设,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药监队伍,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药监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力行公民道德规范,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表率。
第三条 药监人员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身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意识,正确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纲要、公务员行为规范。
二、政治过硬
第四条 药监人员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忠实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五条 药监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散布、传播、诋毁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允许编造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第六条 药监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组)、政府各项决策、决议及工作布署,不得消极应付或执行不力。
第七条 药监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三、业务精良
第八条 药监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或应用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药监人员要善于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向局领导提供科学、合理、可行的决策依据。
第十条 药监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增加求知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纪律严明
第十一条 药监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纪,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第十二条 药监人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不得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案件,切实维护自身和单位的形象。
第十三条 药监人员在查处案件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事实,确保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四条 药监人员不得接受涉嫌违法违规单位、个人的款待、财物和其它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为亲友从事涉药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纵容、包庇,不得借机敛财或到有关单位报销属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药监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十一”不准规定,市局“六条禁令”和本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五、作风正派
第十六条 药监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履行职责,发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七条 药监人员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药监人员要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九条 药监人员在接待来访、咨询、接电话过程中应当做到礼貌、热情、周到,用语规范,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第二十条 药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内不脱岗、不串岗、不进行娱乐活动。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行为规范政治纪律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十二条,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违反第十三条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第十四条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行为规范作风建设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诫勉谈话,待岗三个月(仅发生活费3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时,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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