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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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4 10:53 文章来源:沭阳县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迅速扩充县域经济总量,推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对县外客商来沭投资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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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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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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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已入库的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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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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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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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或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2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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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境外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性生产项目,其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7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8年至第12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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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的企业,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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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电力、水利、码头、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以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生产企业,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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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专业批发市场和旅游设施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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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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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客商投资的工业企业中的境外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聘用的境内县外管理、技术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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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县外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聘用的境内县外管理、技术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中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从投产之日起,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第6年至第10年奖励50%。投资兴办非工业性企业,聘用的境内县外管理、业务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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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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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已入库的营业税5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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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不动产,所征契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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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企业,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一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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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县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所征房产契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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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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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占用耕地,所征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予以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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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按50%奖励给企业。投资兴办其它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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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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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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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或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5年内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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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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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利用荒水、荒地、荒滩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收获年度起,所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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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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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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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均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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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1000万元的,征用土地只收取成本价,即上交市以上报批费用1.16万元/亩和一次性补偿农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只上交国家报批费用和一次性补偿农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其用地一半由县政府无偿赠送,另一半只上交国家报批费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用地全部由县政府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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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商贸流通、房地产等项目,土地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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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可以实行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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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50%(兴办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以及产品出口的农业项目、投资兴办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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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开发国有成片荒滩、荒地、荒水等农业资源企业,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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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等建设相关规费:独资兴办工业生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以及建设开发综合市场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3万平方米以上、标志性高层建筑1.5万平方米以上、商场1.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以上宾馆1.5万平方米以上、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发展基金等相关建设规费全额返还;开发综合市场2-5万平方米、专业市场1-3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住宅小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等建设相关规费5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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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增容费和电力贴费: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水增容费减半征收、电力贴费免收(年用电量达到300万千瓦时的,超过部分每千瓦时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后降价0.1元);在县内其它地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征收水增容费和电力贴费,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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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县工业园区项目,所收的项目环评费全额奖励给企业,所收的排污费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2年到第6年按标准的10%征收排污费;进县化工园区的化工、印染等轻污染项目,每年征收应收排污费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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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商管理费:凡投资从事生产加工性项目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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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育林基金:兴办木材加工项目的,按货值的2%收取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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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贷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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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内各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每年安排适当贷款计划作为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外地来沭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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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配套资金银行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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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外地客商的担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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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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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受益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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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进入县工业园区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受益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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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进高新技术生产项目或产品出口50%以上的创汇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受益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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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进人200万元人民币;项目引进人属国家干部的同时提拔一级,并享受每月35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属国家干部的,如本人要求,可安排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属县外人员的,授予“沭阳县荣誉公民”称号,并为其树碑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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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进县外客商无偿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按照捐赠资金或实物价值的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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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引进人属于民间人员,奖金直接发给其本人;项目引进人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奖金发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扣除招商成本后,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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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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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纳税人于次年第一季度申报,自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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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沭政发(2000)49号和沭政发(2001)9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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